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多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判(3人以上的单数)
独任制度: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和裁判
【提示】仲裁庭: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1)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度;其他一律适用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示】仲裁为一裁终局制。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案件种类 | 备注 |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 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 一审终审制度 |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 |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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