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不开庭)
【提示】行政复议不开庭不公开审理;仲裁一般开庭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一般开庭公开审理。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示1】行政复议中被告举证,而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
【提示2】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行为不得与原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生效,仲裁调解书自“签收”生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除法院有强制执行权外,原行政机关没错的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原行政机关有错的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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