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2.企业法人的开户证明文件
(1)设立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管理部门证明、批文
(2)开户许可:开户许可证(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3)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1)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链接】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须从基本户转账存入。销户时,应当先撤销其他各类账户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基本户,最后办理基本户销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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