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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13)

来源:考试吧 2016-02-03 10:29: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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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劳动争议的范围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①自行协商或请工会等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

  ②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劳动仲裁

  ④法院诉讼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参加人

  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申请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的中断:清零(主观原因)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仲裁时效的中止:暂停(客观原因)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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