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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23)

来源:考试吧 2016-02-18 10:18: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复习指导,请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支票的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银行汇票

  (一)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出票

  1.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意】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四)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提示付款——提交“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016年新增)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新增)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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