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后新增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2015新增,非零税率)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会计处理收入的确认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意】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2】试题中只表述一般情况而不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的,视为正确选项。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无证明--销售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消费税相同,比营业税多了1日和3日的规定。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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