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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10)

来源:考试吧 2016-04-22 9:1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复习指导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开始,现阶段为提高备考阶段,学员不仅要努力备考的同时,也应该多关注2016年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本篇为2016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汇总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总述

  1.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约定条款

  工时制度(★)

  1.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3.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而非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2016年新增)

  (1)试用期;

  (2)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释】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新增)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准确理解“应当”——劳动者有权说“No!”

  出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一方享有选择权)。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2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违章失职与兼职】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欺胁乘危又犯罪】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须待两不能】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胜任应经培或调】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此处没有最多11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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