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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19)

来源:考试吧 2016-05-02 10:46:3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复习指导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4)申请形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但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4.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而非“可以”)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③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劳动仲裁裁决的一般规定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1)适用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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