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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⑧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收法律救济权。
税收监督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⑦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⑧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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