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票据的一般规定

来源:考试吧 2016-08-02 10:00: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一般规定”,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复习指导,请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或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知识点】: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以上就是2017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相关介绍,大家在复习时要区别对待,重点对待难理解的章节,初级会计师备考路上充满考验,只要大家坚持,相信终究会拿到证书。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中级QQ群
上一页  1 2 3 4 

  相关推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备考习题汇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详解汇总

  考试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每日一练汇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同步练习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