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社会保险的体系
1.基本体系。
2.特殊人员参保规定。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对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新增)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个人缴费
(1)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划生育费用等。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条件:15年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可以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16年新增)。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1.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病残津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示】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包括:(1)基本养老金中的统筹养老金;(2)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金;(3)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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