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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解读(16)

来源:考试吧 2017-03-03 10:23: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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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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