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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两个上级”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
2.“一个上级”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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