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7】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表2-3 医疗期期间
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10年 |
<5年 |
3个月 |
≥5年 |
6个月 | |
≥10年 |
<5年 |
6个月 |
≥5年~<10年 |
9个月 | |
≥10年~<15年 |
12个月 | |
≥15年~<20年 |
18个月 | |
≥20年 |
24个月 |
2.医疗期内的待遇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链接1】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链接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考点28】社会保险费征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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