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劳动报酬(P47)
1.加班费
(1)平时晚上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周末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1】(1)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平时晚上加班,不论是否安排补休,均应支付1.5倍的加班工资;(2)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论是否安排补休,均应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了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未安排补休,才需要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解释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考点9】试用期(P50)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表2-2 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期限 |
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
合同期限<3个月 | |
3个月≤合同期限<1年 |
≤1个月 |
1年≤合同期限<3年 |
≤2个月 |
合同期限≥3年 |
≤6个月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考点10】服务期(P51)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考点11】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P52)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
【考点12】劳动合同的履行(P53)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3】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5)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考点1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6)
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考试吧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 中级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