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3】信用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由发卡银行自主约定。
4.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5.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6.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7.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8.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9.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考点14】银行卡收单
1.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3.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4.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结算收费
(1)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2)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4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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