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8】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8.非转让背书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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