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解释】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第4~7条时,均视同销售货物。
【解释2】(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和赠送”时,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表4-1视同销售
用途 |
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
外购的货物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 |
投资 |
√ |
√ |
分配 |
√ |
√ |
无偿赠送 |
√ |
√ |
3.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4.兼营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构成兼营。
(2)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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