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四、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总述(★)
类型 |
具体条款 |
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劳动合同期限 |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劳动报酬 | |
社会保险 |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
约定条款 |
试用期 |
服务期 | |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 |
其他约定事项:例如,补充保险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释】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是“无确切终止时间”,而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
【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有3种情形:
(1)双方自由协商、一致同意订立;
(2)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出现法定情形时,法律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相反意愿)。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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