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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随时通知解除(不能用) |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无过失性辞退(没法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
经济性裁员(没办法) |
(1)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特别程序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②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解释】解除是一方或者双方,“主动”、“人为”地提前结束合同;终止是出现法定事由后,“被动”地提前或如期结束合同。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
× |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
√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
√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营业) |
√ |
2.既不得解除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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