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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2017年调整)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基本规定
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年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
满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2个月 |
满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8个月 |
10年以上(Y≥10年) |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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