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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卡的其他规定(★)
3.特约商户
(1)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2)符合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制度
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7)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5.结算收费
(1)基本规定
收费项目 |
收费方式 |
管理方式 |
费率及封顶标准 |
收单服务费 |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
发卡行服务费 |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
借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0.35% (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
贷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 |||
网络服务费(了解) |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别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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