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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65)

来源:考试吧 2017-09-15 11:42: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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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摸底测试附答案(1)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背书(★★★)

  1.背书种类

种类

目的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案例1】

被背书人:

乙公司

被背书人:

丙公司

被背书人:

丁公司

被背书人:

丁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丙公司签章

丁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案例2】

被背书人:

乙公司

被背书人:

丙公司

被背书人:

戊公司

被背书人:

戊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丁公司签章

戊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案例3】

被背书人:

乙公司

被背书人:

P银行

被背书人:

丙公司

被背书人:

丙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质押

乙公司签章

丙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5.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持票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答案】D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D.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

  【答案】A

  【解析】(1)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C: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3)选项D:票据上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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