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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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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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提示承兑期限:(a)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b)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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