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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示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提示2】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示1】(1)购进的货物用于“投分送”,视同销售货物;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提示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示3】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直接销售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案例1】甲企业(一般纳税人)7月份决定将自产的糕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8月份实际发放:
(1)应视同销售货物;
(2)甲企业应在8月份就上述业务计算增值税(核定销售额进行计算);
(3)由于甲企业上述业务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制作该批糕点耗费的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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