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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混合销售和兼营(★★)
(一)混合销售
1.界定:针对一项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主业交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销售,2016年11月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货物销售款117000元、运费1170元。
甲公司本月上述业务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17000+1170)÷(1+17%)×17%=17170(元)。
(二)兼营
1.界定:针对主体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构成兼营。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核算从高交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设商品销售部、餐饮部和货运部,货运部依法取得货物运输经营资质。2016年11月,甲商场商品销售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税率17%),餐饮部取得不含增值税餐饮收入60万元(税率6%),货运部取得不含增值税货物运输收入40万元(税率11%)。
甲商场本月上述业务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00×17%+60×6%+40×11%=25(万元)。
混合销售VS兼营
关键界定标准 |
税务处理 | |
混合销售 |
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货物和服务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
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
兼营 |
同一纳税主体,既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各类业务并无必然的从属关系(可以同时发生,也可以不同时发生) |
关键看核算水平,分别核算则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或从高适用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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