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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补充】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017年新增)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2017年新增)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2017年新增)
(4)婚姻介绍服务。(2017年新增)
(5)殡葬服务。(2017年新增)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2017年新增)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2017年新增)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2017年新增)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2017年新增)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2017年新增)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017年新增)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2017年新增)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2017年新增)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新增)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2017年新增)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017年新增)
(19)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2017年新增)
(2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2017年新增)
(22)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2017年新增)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7年新增)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2017年新增)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2017年新增)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2017年新增)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01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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