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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1.基本规定
征税环节 |
适用范围 | |
基本环节 |
生产环节 |
除按照规定在零售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
进口环节 | ||
委托加工环节 | ||
特殊环节 |
零售环节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
批发环节 |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
2.生产环节的具体规定
(1)视同生产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例如,外购普通护肤类化妆品,以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对外销售);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自产自用的处理
用途 |
举例 |
税务处理要点 | |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例如,将自产的未涂饰实木地板移送生产漆饰实木地板;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生产卷烟 |
移送时不征收消费税 | |
终端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
其他方面 |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例如,将自产的高档保湿精华移送生产普通护肤品;将自产的黄酒移送生产调味料酒 |
移送时征收消费税 |
终端产品出厂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 | |||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例如,将自产的白酒发放职工福利;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办公楼;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馈赠客户 |
移送时征收消费税 |
3.委托加工环节的具体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 |
消费税纳税人 |
消费税的征收 |
个人 |
委托方 |
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
单位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
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环节的具体规定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5.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铂钻”)包括:
(1)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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