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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基本规则
1.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采用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均会涉及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1】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提示2】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1月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11.15万元。已知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甲地板厂当月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111.15÷(1+17%)×5%=4.75(万元)
B.111.15÷(1-5%)×5%=5.85(万元)
C.111.15×5%=5.5575(万元)
D.111.15÷(1+17%)÷(1-5%)×5%=5(万元)
【答案】A
【解析】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本题中,111.15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1.15÷(1+17%)”即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应纳消费税=111.15÷(1+17%)×5%;(2)增值税销项税额=111.15÷(1+17%)×17%。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节选)】(2015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销售1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5100元……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解析】
(1)另外收取的手续费35100元属于价外费用;
(2)应纳消费税=(234000+35100)÷(1+17%)×5%=11500(元);
(3)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0+35100)÷(1+17%)×17%=39100(元)。
【案例】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15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已知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该酒厂3月份:
(1)应纳消费税=[(100+35.1÷1.17)×10000×20%+15×2000×0.5]÷10000=27.5(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100+35.1÷(1+17%)]×17%﹦22.1(万元)。
2.销售数量确定的基本规则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案例】某啤酒厂本月生产啤酒100吨,将其中20吨对外销售;已知,该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
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250×2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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