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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本章包括2个单元:(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为20分,涉及大题的可能性为99.99%。
2017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
类型 |
纳税义务 | |||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
全面纳税义务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有限纳税义务 |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例题1•判断题】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例题2•判断题】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所得来源地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股息所得,按照分配股息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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