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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1)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 | 处刑规则 | |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负刑事责任 (谈不上从轻、减轻) |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 |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 | 不负刑事责任 (谈不上从轻、减轻) | |
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老年人
老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 | 量刑规则 | |
已满75周岁的人 | 故意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精神状态异常的自然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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