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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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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相关链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7章)
3.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的必备内容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4.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6.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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