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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问,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4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五)某省会城市的市税务局在纳税人来访接待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甲公司截至2004年3月13日应交税款40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于3月2日发生重大盗窃案,支票及部分存单均被偷盗,加之大量短期货款被债务人拖欠,无法按期纳税,及时填写《逾期缴纳税款申报审批表》,申请延长到7月10日交纳该笔税款,报当地税务分局,经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延期到5月31日。实际甲公司直到7月10日才上交该笔税款,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同时收取8万元的滞纳金,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不合法。
2.乙企业与甲公司的股东相同,生产的商品主要出售给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使用,少部分对外出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产量6000吨,每吨对外售价212元,对甲公司出售按综合成本价,每吨售价159元。乙企业虽然独立设账,但成本、费用、收入等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证。乙企业实际申报的全年收入90.5万元(包括对外出售收入2万元),申报交纳增值税3.62万元,并按应交增值税的10%申报交纳城建税及附加税。税务机关认为乙企业纳税申报不实,应核定其应纳税款,并按照对外销售价格核定其收入和利润,乙企业认定税务机关人为地加大了乙企业的税收负担。
3.丙企业属于民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较多,但同时企业扩张较快,所得盈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导致欠交税款11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丙企业及时结清欠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丙企业未予理睬,为了扩大境外市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准备出国考察,并办妥了出国手续,在出境时被告知接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丙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税务机关干涉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4.丁企业投诉的情况则更复杂:
(1)丁公司到2003年10月15日欠缴税款共370万元,另外因丁公司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决定应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处罚通知子10月22日作出;
(2)丁公司因管理不善,资金紧张,为了及时恢复生产,于2003年11月26日签订抵押合同,将不动产价值800万元用于抵押,抵押手续齐全,赊购A公司的产品,欠A公司贷款650万元,抵押期满,丁公司未能归还所欠A公司的货款,也未上交2003年欠交的税款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罚款。2004年9月20日,A公司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法院拍卖抵押物价款共87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35万元。
A公司认为差额840万元中,自己应优先受偿65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应优先扣划丁公司所欠税款370万元,而工商部门认为应优先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款项。
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征收8万元滞纳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2.税务机关对乙企业核定应纳税款是否正确,应如何核定?
3.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丙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是否正确?
4.丁公司房屋变价款840万元应如何优先受偿?
答案:
[解析]1.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征收8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批准延期纳税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故加收滞纳金期限为6月1日至7月10日,金额为400万×40×0.5%0=8万元
2.税务机关对乙企业核定应纳税款正确。因为乙企业虽然设置账簿,但成本、费用、收入资料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应按照独立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价格核定收入,计算应交的税金。
(1)核定应交增值税=6000×212÷(1+6%)=72000元
(2)核定应交附加税=72000×l0%=7200元
(3)并按此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参见教材P429~P430)
3.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丙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合法。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丁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其用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之前,因此税收优先于A公司的抵押权,即应优先受偿结清所欠税款370万元。(参见教材P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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