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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难点讲义

  十一、违约责任

  教材中,主要有以下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应向已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刺伤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的,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结算的法律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签发了空关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收款人可以要求支付2%的赔偿金。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责任。

  1、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企业按人事管理的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如有违规执业的情况,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行业的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3、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应该依法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③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⑦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②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③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 万元以上1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2、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 至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承担,但当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然后承担行政责任,最后承担刑事责任。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因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一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总结: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考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其他大部分法律责任大纲要求了解,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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