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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与课后练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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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与课后练习题1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12 11:10:25

  四、关于必要的记忆

  有些人认为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太多,构成应对考试的实质性障碍。其实任何科目的考试都应该是考查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经济法也不例外。对于关键的规定和数字、时间、比例等只能记住,因为这些内容往往是考试点。

  在历年考试中,客观题中单纯考查记忆力的占据了大约一半的分数,同样在解答综合题时,靠记忆力才能得出正确答案的也占据了大约一半的分数。

  例如,2007年综合题第4问中,不记住“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无法回答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中大部分应当记忆的内容都需要“死记硬背”,记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些内容只要理解,不用死记。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容易混淆,又是经常出现的考点之一。对此要理解,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会负责。例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有些列举性的规定可以有技巧的记忆。例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11种,完全记忆下来不太容易,这部分内容容易混淆,也是经常出现的考点之一。那么复习这部分首先应从概念上加以区别,再有就是主要记忆内容相对比较少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3种),在考题的选项中排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后就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3)特别重要的是记清关键词。

  ①对于数字、时间、比例等,是净资产还是总资产;是自申请日起还是自受理日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还是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是已发行股份的5%还是发行后总股本的5%,等等。

  ②对于某些法律规定,是有限还是普通;是可以还是应当;是出席会议还是全体,等等。

  【例题】2007年单项第24题: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答疑编号110001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不是“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③对于“另有规定的除外”。教材中很多地方出现这个词,即允许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如未约定按法定,应当记住那些允许约定的内容。

  第 一 章 经济法总论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4 单项 仲裁事项

  多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判断 申请行政复议

  2005 单项 经济法的渊源、仲裁的裁决

  判断 经济法的渊源

  2006 单项 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范围

  多项 审判程序

  判断 仲裁协议的效力

  2007 单项 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范围

  多项 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管辖

  判断 诉讼时效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题量 分值

  单项题 1 1 2 2 2 2 2 2

  多项题 1 2     1 2 2 4

  判断题 1 1 1 1 1 1 1 1

  简答题

  综合题

  合计 3 4 3 3 4 5 5 7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1)经济法的渊源;(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4)法律行为和代理;(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重点与难点讲解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二、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

  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指的是权力机关

  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两个级次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经济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应分别熟悉它们的法律效力。其区分要点,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称。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4.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形式一般是《××办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由当地人大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这一类的法规名称中都有该自治地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2)特别行政区的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名称形式一般是《××基本法》。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名称中带有“最高人民法院”字样。属于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

  【考题】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05年考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疑编号11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2005年考题)

  【答疑编号11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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