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与课后练习题1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12 11:10:25
【例题】老张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寒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该约定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答疑编号110103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寒假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 7.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共有7种形式。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注意:上述7种形式可以对照前面讲述的“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其中前两种不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后四种可以归结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答疑编号110103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选项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选项的行为属于所述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C选项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D选项的行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注意: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注意: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可以不变更或不撤销,此时该民事行为有效;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后果有: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④其他制裁。 【例题】甲向乙转让一批音像制品,后发现其中有一部分光盘属于盗版,该转让行为全部无效。( ) 【答疑编号110103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例题】李某是某古玩店老板,得知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即上门用1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0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行为,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 【答疑编号110103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行为,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被依法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例题】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结果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 A.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自撤销时起无效 B.民事行为部分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对方,原物灭失的,作价补偿 D.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疑编号11010308: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六、代 理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举例】甲委托乙采购特殊的机器设备,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丙企业签订采购机器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代理。因为乙并非以甲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例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例题】某书画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书画店20副对联作品,书画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书画店,书画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书画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赵某辩解说,他可以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 【答疑编号110104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赵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因为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例题】甲委托乙代购一批木材,但委托书中对木材的规格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从善意第三人处所购木材规格不符合甲对规格的要求,甲不得拒收。( ) 【答疑编号110104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委托代理。 4.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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