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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总结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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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总结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13 16:21:06

 资料类别:  会计资格考试
 资料格式:  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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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题型为客观题,分值估计为7、8分左右。

  1.经济法事实

  (1)事件(2)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胁迫、欺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

  举例:A、B二人有一个为民事行为,发生时间为4月1日。B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B可以变更、撤销、 不撤销。4月20日B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行为。

  (1)时效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销行为在本质是有效的,被撤销视为无效行为

  4.代理特征

  5.授权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滥用代理权及无权代理

  7.无权代理对应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8.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仲裁法适用范围

  10.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1.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4.诉讼时效期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6.判决与裁定上诉时间:“10天” “15天”

  第 二 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6.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增加注册资本:从足额缴纳之日起(2)减少注册资本:从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要变更。

  7.年度检验时间:3月1日至6年30日

  8.出资期限

  9.货币出资

  举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期出资:20%、2年,货币出资:30%

  10.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1.股东分红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人: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合营:认缴→不同步按实际缴纳

  中外合作:约定

  12.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区别

  (1)投资计划、投资方案(2)是否包括职工代表

  1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4.有限责任公司在开会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别有规定除外。

  出资 分红 表决权

  A 4 3 4

  B 3 3 4

  C 3 4 2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

  16.规模较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7.监事会职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第一条及第五条重点

  19.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0.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也是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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