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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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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1 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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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30. 2002年12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 2000吨螺纹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含增值税);由C公司于 2003年5月28日一次向A公司交货;A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清560万元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承兑后6个月。2002年12月28日,A公司向其开户的D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并获该银行同意,同日开出于2003年6月28日付款、金额为5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所欠货款。A公司为开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D银行交付了该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2003年5月,因钢材价格上涨,C公司以此为由而未按时向A公司交货。A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户的账户内存足除保证金之外的280万元承兑金额。E公司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请求D银行付款时,D银行以A公司未存足承兑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l)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C公司交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C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应当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首先,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C公司交货符合规定(0.5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分)。其次,C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向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时,A公司应当向B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1分)。(本要点共2.5分)

  (2)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

  【答案】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为: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1.5分)。(本要点共1.5分)

  (3)D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D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E公司可以请求D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 (2003)

  【答案】首先,D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1分)。D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具有付款的义务,E公司是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D银行不得以A公司没有承兑金额为由拒绝向E公司付款(1分)。

  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E公司可以请求D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1分);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0.5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分);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0.5分)。(本要点共5分)

  小结:本题为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涉及买卖合同中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况,涉及票据当中的背书转让,涉及票据法当中未在账户上存足相应金额的情况,涉及票据法中有关抗辩权的规定,涉及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该追偿的数额。

  例题31.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 800万元,挪用资金15 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 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答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答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的实际借款数不应为2亿元,扣除预先偿还的利息,即2亿元×5.8%×2.5=0.29亿元,则实际借款数应为2—0.29=1.71亿元,并应按此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与B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A公司应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支付利息9 918 000元,第三年则支付6个月的利息4 959 000元,并返还借款本金。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担保法》规定,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虽然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C公司做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B银行在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任保证人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C公司虽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提供担保并非董事、经理等的个人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小结:本题是抵押、保证的结合,集中考查借款合同的有关知识点,比如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问题,借款合同没有专款专用的问题,有关利息的计算问题。

  同时,将抵押和保证两种方式与借款合同结合起来,既考查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生效,又考查了当抵押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还涉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通过该题,希望考生掌握:①借款合同当中有关利息的支付问题;②借款用途改变的处理。

  例题32.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4月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答案】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使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案】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案】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小结:本题既考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对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进行考查。本题是票据当中非常综合的一道题,也是有代表性的典型题。

  通过该题的分析,希望考生把票据当中相关的内容再好好的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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