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1 8:52:39
例题33. 2001年,A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缴纳,但A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2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A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1)A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A公司于2001年4月21日—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0万元,但A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1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A公司于1999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A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A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1月4日依法对A公司处于50万元的罚款,A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5)A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6)A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税收征管法》、《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说明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1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为6个月。 (3)税务机关对B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本案中,由于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B银行的无担保债权。 (4)税务机关对C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本案中,A公司于1999年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0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5)税务机关对D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本案中,A公司2000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其以公司债券设定质押之前,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6)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反所得。 (7)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8)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9)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后,A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能免除。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后,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小结:本题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当中有关税务机关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同时考查了第一章中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法律规定,涉及合同法当中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例题34. 大文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网站服务。在200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大文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1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文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并以此为由拒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无效后,作出了暂停大文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大文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 简要说明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答案】(1)税务机关认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不得扣除是符合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定的规定,纳税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作出的暂停该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例题35.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乙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由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在2003年3月知道乙公司的欺诈事实,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后,甲公司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丁分公司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丁分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②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厂房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公司以厂房向甲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仍属于破产财产。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小结:本题把教材当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破产法当中破产财产的构成有效的结合起来,同时又有抵押的法律规定。 要求考生对分则合同多加关注。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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