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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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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1 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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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36. 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该公司于2000年1月建成高档写字楼一座,一部分房间留作本公司办公用房,价值为人民币8000万元。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办公用房3个单元。2001年2月,甲公司又将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200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将该写字楼用于市场销售的部分全部售出,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2000年3月10日,丁公司将购房款9000万元一次付清。该项房屋销售业务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为6502.30万元(未含有关税金)。(已知该项房产销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3

,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

  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甲公司2001年度发生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公司决定于2002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公司决定于2002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

  (1)甲公司将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又出售给丙公司是否合法?丙公司作房屋的新所有人,有无权力解除原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将已出租的房屋出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方将出租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据此,丙公司买到出租房屋后,无权解除原所有人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甲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是甲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3)甲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行为?

  【答案】甲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以下与法律不符的行为:

  ①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甲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不足30日。

  ②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③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④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⑤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4)计算甲公司在向丁公司出售房屋的业务中,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并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9000×5%=45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450×7%=31.50(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

  450×3%=13.50(万元)

  甲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9000×3

=2.70(万元)

  (5)计算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房屋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答案】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6502.30+(450+31.50+13.50+2.70)=700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9000-7000=2000(万元)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应适用30%的税率。

  故应纳土地增值税:

  2000×30%=600(万元)

  小结:本题把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在一起。考查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计算,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议事规则,租赁合同当中先出租后转让的情形。

  希望考生通过该题把相关部分的内容再好好掌握。

  例题37. 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②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③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案】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5‰+(4600+400-1500)×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

  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17÷(1-15%)×(33%-15%)=3.6(万元)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268.8)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7.04(万元)[268.8×(2%+14%+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万元)(56-47.04)

  或:按实发工资和实际计提的“三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16(万元)[(320-268.8)+56-268.8×(2%+14%+1.5%)]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答案】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72.16×33%=287.81(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税款=20×15%=3(万元)

  2002年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287.81-3=284.81(万元)

  或: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17+12+80+3+51.2+8.96)×33%-(20×15%)=284.81(万元)

  或: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17+51.2+8.96=85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52.16×33%=281.21(万元)

  联营企业应补交所得税3.6(万元)

  2002年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281.21+3.6=284.81(万元)

  或:2002年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717+12+80-17+51.2+8.96)×33%+3.6=284.81(万元)

  故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284.81-200=84.81(万元)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企业于2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超过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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