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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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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1 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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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5. A、B、C三位股东组建新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公司”)。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A担任执行董事,股东B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1)新中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购销意向,新中公司为买方,甲公司为卖方,新中公司从甲公司购入某鲜活商品1 000件,每件价格300元。甲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600件和400件。每次货到后,新中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标的物金额的20%,并且约定正式合同由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1日签章。 

 
  
  (2)2月25日,甲公司直接送来该鲜活商品600件,新中公司验收商品。新中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第一期货款18万元,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出纳补记金额为18万元后将该支票交给银行。

  (3)4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新中公司发第二批货,该鲜活商品400件,新中公司拒绝收货,理由为双方法定代表人在3月1日时并未签章,因此合同不成立。 → 教材规定尽管采用签字盖章的方式成立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但一方履行对方接受,即为实际履行,合同成立。本题符合实际履行的原则。

  (4)由于新中公司拒收该鲜活商品,造成鲜活商品全部死亡。

  (5)甲公司要求新中公司支付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甲公司决定向该市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 仲裁按法律规定需要有约定。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我国经济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是否合理?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合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安排股东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执行董事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是否有效?

  【答案】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有效,因为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不补记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本题中由甲公司出纳补记金额,然后把支票交给银行的,所以这是有效的。

  (3)新中公司能否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新中公司不能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因为双方法定代表人虽然在3月1日并未签章,但是甲公司2月25日送货,新中公司收货并付款,是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

  (4)该市仲裁机构是否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市仲裁机构不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因为仲裁适用自愿原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订立合同争议的仲裁条款,也未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仲裁机构不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5)新中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50万元?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新中公司是违约的一方,因为一方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成立。既然合同成立,新中公司拒绝接受第二批货就是违约行为,则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赔偿。

  但本题中新中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50万元,则应考虑这5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当中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不管是否有损失,都需支付违约金,既违约又损失,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支付赔偿金。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对方当事人应该预见和能够预见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本题当中合同的标的一共是30万,第一期履行已经支付了18万元的款项,则违约部分的标的物只占12万元,因此要求赔偿50万元的金额过高,赔偿限额为12万元。

  【答案】新中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但是赔偿金额过高,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新中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全部损失,但违约金和赔偿全部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12万元。

  小结:通过这个题目,考生可以把有限责任公司当中组织机构的构成和合同法当中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把票据法当中支票的授权补记这些事项结合起来在一个题当中进行复习。

  例题6. 2001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解析】考查《证券法》当中禁止交易行为的规定:

  ①禁止内幕交易;

  ②禁止操纵市场;

  ③禁止欺诈客户;

  ④禁止虚假陈述;

  题目中涉及到自己为交易对象,这种交易方式影响了股票交易的价格和成交量,应该考虑到是否为操纵市场的行为。  

 

  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 判断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3)200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1年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1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解析】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对证券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买卖股票的行为。本题主要考查对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部分内容是重点要求掌握的。

  王某是为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也就是说是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并不是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题目中委托时间为2001年2月1日,公司年度报告是2001年3月1日公布的,则在2月1日到3月6日之间,王某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但王某股票买入的时间是1月20日,即买入股票是在接受委托之前;股票是在文件公开后第10日卖出,即买入卖出的时间都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

  (5)200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

  【解析】当事人需要缴纳罚款,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他的财产不足同时支付,按照法律规定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题首先要求缴纳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

  【答案】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结:通过本题的讲解,考生应该明确,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点上,通常可以考查禁止交易行为、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题既考查了信息披露的问题,又考察了禁止交易行为,还考查了《公司法》当中,违反法律规定,会计账册之外另立账册的相关法律规定。总之,本题涉及了禁止交易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三个考点,考生对于违法责任这个考点往往掌握得不是特别好,如果碰到不记得如何处罚的情况,有一简单处理:第一,责令改正;第二,罚款;第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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