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40道大题精讲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1 8:52:39
例题15.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收到某投资者的举报信件,信件指出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03年,甲公司与其关联方A公司的累计交易金额达4000万元,但甲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其未进行任何披露。 (2)2003年,B公司租赁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该租赁事项为甲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甲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的12%,但甲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其未进行任何披露。 (3)2003年10月,甲公司的总经理王某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甲公司随即撤换了王某的总经理职务,但甲公司对其未进行任何披露。 (4)2003年12月,持有甲公司8%股份的C公司以其所持股份向银行质押贷款,但甲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其未进行任何披露。 (5)截止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前10名股东中,C公司和D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甲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其未进行任何披露。 要求:如果该投资者举报的事实成立,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进行披露。在本题中,甲公司与其关联方A公司的累计交易金额达4000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报告期内若发生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本题中,由于该租赁事项为甲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甲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的12%,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对该事项应当如何进行披露? 【答案】首先,上市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甲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其次,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的质押或者冻结情况,应当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上市公司的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6)对甲公司在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损失应如何赔偿? 【答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结:本题集中考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规定,其实主要考点是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信息公开相关只是请见教材174页、175页;有关法律责任见教材176页。 还有一些未涉及的问题,如解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公司转增股本的情况,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形等也属于应当披露的内容。如果公司有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变动的情形同样也应该进行披露。报告期内如有公司收购的情形,收购会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此时也应该进行披露。 相关的信息披露既可以在综合题中考查,同时也可以将一两项与上市公司其他的规定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查,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可以增加对证券机构、从业人员一般要求上的信息披露。 例题16.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收益分配方面各有哪些区别? 【解析】 【答案】 (1)组织形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例题17.2003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2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2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从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用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1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2003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案】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 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 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2002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答案】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在同等条件下,原有的合资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小结:以上两个有关合资企业的例题虽然考查了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的法律规定,但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当中有关组织机构的考查有点不足,对组织机构可以单独作为一个简答题来考查,注意组织机构的考点: ①董事会是权利机构,可以不设股东会; ②董事会的构成不少于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④董事的任期为4年; ⑤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的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会议需要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如果董事不能出席,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单独考查时要与公司法相区别。 ⑦重要事项要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修改章程,公司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合并与分立等)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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