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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八章练习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答疑编号12808,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定金合同自4月5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质押担保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

  (3)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2005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后,在2月20日,天地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5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方米原厂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为三年,合同中没有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2005年9月底,电子器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公司即要求甲电子器材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于新建厂房竣工后将上述三间厂房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此后,天地公司虽多次派人上门交涉,但均因甲电子器材厂的拒绝而未果。不得已,一年后的2006年12月底,天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电子器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05年2月20日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甲电子器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疑编号12809,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该合同在2月20日签订时并未生效。两个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5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就发生租赁的关系,因此是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由于在2月20日签订时天地公司的厂房没有竣工并交付使用,因此该条件没有成就,该合同并未生效。

  (2)甲电子器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由于在2005年9月底,电子器厂新建厂房竣工,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生效,因此甲电子器材厂应该履行租赁合同,如果不履行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综合题

  1.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20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10万元,以其一套价值10万元的超豪华音响设备(法律没有规定该资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养鸡场又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以一套生产设备作了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生产设备交付乙公司占有。养鸡场得款后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养鸡场预付定金5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良种站分批发货,养鸡场按批支付款项。该合同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良种站将第一批良种鸡送交养鸡场,要求支付运费,被养鸡场拒绝。因发生禽流感事件,良种站无法将剩余几批良种鸡发运给养鸡场,良种站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

  (1)养鸡场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养鸡场与良种站约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如何?

  (3)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4)良种站要求养鸡场支付送鸡的运费,其请求是否合法?

  (5)良种站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2810,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养鸡场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均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另外,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养鸡场并已将生产设备交给乙公司占有,所以,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2)养鸡场预付定金5000元中有1000元不得适用定金条款,而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货款总额为20000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0000×20%=4000元。5000-4000=1000元,这1000元不得适用定金条款。

  (3)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规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二者不能并用。

  (4)良种站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应在供货一方即良种站所在地履行,即良种站并无送货的义务,养鸡场应向良种站支付运费。

  (5)良种站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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