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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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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07年新增)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按“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例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答案】√

  【例题2】2006年4月30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月6日甲穿该服装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

  A、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4月30日开始计算

  C、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5月6日开始计算;(3)选项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

  【例题3】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3)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三)审判程序

  1、上诉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的区别如下:(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例题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

  B、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

  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答案】D

  【例题2】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2、再审

  (1)本院院长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释】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的程序。二者的主要区别:(1)申请主体不同:上诉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自身;(2)申请时间不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3)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四)执行程序

  1、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相关链接】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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