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重点)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1】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负责监交的人员应当是( )。(2000年)
A、单位职工代表
B、其他会计人员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档案管理人员
【答案】C
【例题2】某国有企业会计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应是( )。(2003年)
A、该单位一般会计人员
B、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该单位负责人
D、当地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答案】B
【例题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如发现“白条顶库”现象,应采取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C、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D、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答案】D
【解析】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卸责任。
五、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解释】二者的法律责任相同:其违法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解释】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所处的罚款金额最低为( )元。(2002年)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D
【例题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最低数额为( )元。(2004年)
A、100O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C
【例题3】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为( )。(2006年)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案】B
【例题4】某公司的会计人员甲伪造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甲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 )。
A、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处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予以警告,并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予以警告,并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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