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ol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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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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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6.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增加注册资本:从足额缴纳之日起(2)减少注册资本:从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要变更。
7.年度检验时间:3月1日至6年30日
8.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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