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损益。
1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
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个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17.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18.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难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9.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0.外资企业解散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