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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3)

  北京安通学校2008年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略)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亦有学者将前两项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注意多选题)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以下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点睛:

  例: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组织而言,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点睛:

  该条款一是常常在后面有关章节的合同案例综合分析题中出现,考生应当引起重视;二是该命题也可以以判断的形式考查。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无效的仲裁协议包括: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另外,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点睛:

  (1)注意比较: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注意加引号的关键词: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行政复议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点睛: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行政行为,一般是行政机关针对其职权行使对象实施,如行政处罚,不包括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诸如“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决定”之类的行为;二是“具体” 行政行为。针对具体当事人 ,就特定事务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某一类人作出,主要指颁布有关规章的行政行为等)。在把握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时,要善于理解着记忆,不能死记硬背。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证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案】ABCD

  (2)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三种情形: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2008年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各章考点分析

2007与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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