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机构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相同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都是不得少于3人;
(2)会议的召开都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会议召开条件都是 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
2.不同点:
(1)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中外合资: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中外合作: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分别为4年和“不超过3年”。(一定注意:内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也是“不超过3年”)
3.注意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有各方一致同意的事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点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或者
(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
(3)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
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 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1)审批机关
省级以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
(2)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
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二)需要重点把握如下几个命题:
(1)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其中年度会计报表应当抄报原审批机关。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②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③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点睛:对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要注意把握: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例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 )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A.物料 B.场地使用权 C.工业产权 D.专有技术
【答案】ABCD
例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应当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下列部门中,合营企业应当向其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有( )。
A.物价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审计部门
【答案】BC
【解析】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其中年度会计报表应当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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