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3.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例: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拥有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权,那么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
答: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经调查证实,甲公司确实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上年度放弃拥有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权,虽然该放弃债权的行为依法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行为,但是甲公司的可撤销的行为即放弃债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外,因此依法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20万元债权无法追回。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间临街房出租给乙公司用做商业经营,租期5年,自当年7月5日开始计算租期,每年租金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当年10月甲、乙双方又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甲公司应付货款20万元。次年7月13日其他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清算。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出以其所欠甲公司某年的租金10万元的债务,与甲公司欠其20万元的债务相抵,租赁合同解除,剩余的10万元的货款作为债权予以申报。乙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答:乙公司的要求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之前,并且又不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即以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债权人乙公司对破产企业甲公司的10万元的租金债务产生在甲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前,即次年7月13日之前,因此乙公司的抵销要求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上述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概念
(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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